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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月-2020年南京杀人案被害人

2020年南京杀人案被害人

李倩月(1998年-2020年7月),女,2020年6月毕业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文化旅游学院空乘专业。2020年7月8日,洪某和女友李倩月曾在南京马群某小区争吵。7月9日李倩月失联。7月31日,李倩月失联已21天,家人向南京、云南警方报警,但还没有结果。8月4日勐海县公安局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2020年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2022年7月7日,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洪峤被判死刑,2人被判死缓。8月26日,“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开庭,择期宣判。

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物经历

1998年出生

2020年6月毕业于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文化旅游学院空乘专业。

个人生活

李倩月与男友洪某同居于南京马群某小区。

人物事件

2020年7月8日,洪某和女友李倩月曾在南京马群某小区争吵。

2020年7月9日上午10时42分,李倩月独自一人从南京栖霞区马群一小区离开,之后电话关机,微信、QQ均无回应。

2020年7月10日,洪某发现联系不上女友李倩月,通过调取小区公共视频发现,女友于7月9日10时42分离开小区。

2020年7月10日,李先生夫妻俩从老家赶到南京,他们找了女儿可能去的地方,但一无所获。

2020年7月13日,李先生向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马群派出所报警,寻求帮助。后来,警方反馈信息称,李倩月于7月9日从南京乘飞机到达云南昆明,又于7月9日晚上从昆明到了西双版纳,下了飞机后于晚上9时16分到了勐海县兴海检查站,之后便没有线索了。

2020年7月31日下午,李倩月的父亲李先生在云南省勐海县。已经8天了,仍然没有线索。

2020年8月7日,南京遇害女生李某月父母和亲戚朋友到达云南省勐海县。李某月表哥透露,此行目的是带李某月骨灰回家,其次是看一下事发地,并和当地警方了解案件进展。

2022年1月21日20时许,“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先生告诉记者,21日19时许,他接到云南西双版纳中院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该案件将于1月27日开庭。

2022年7月5日,“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受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胜告诉记者,7月4日,他接到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该案件将于7月7日上午10点一审宣判。李胜透露,近日他曾接到犯罪嫌疑人洪某父亲的电话,对方深感愧疚,想要拿出高额赔偿金,希望能和李胜见面,李胜果断拒绝

2022年7月12日,月月的父亲李胜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上午9时许,他和家人已出发前往机场,将于晚上7时到达西双版纳,随后前往放置女儿遗体的勐海县,次日会将女儿遗体火化,“目前,定于14日下午到达老家宝应县西安丰镇,15日举行安葬仪式。”

案情通报

2020年8月4日,勐海县公安局发布案情通报,全文如下:

7月18日,勐海县公安局接到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的协查通报:李某月(女,21岁,江苏宝应人)从江苏南京到达云南勐海后去向不明。勐海警方迅速开展调查寻人工作。

警方在调查寻找中,发现较多疑点,随即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侦工作。经缜密侦查,发现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岁,江苏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勐海警方会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将洪某、张某光(男,21岁,江苏宿迁人)、曹某青(男,20岁,江苏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于当日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尸体。

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抓获嫌疑人

2020年9月1日,犯罪嫌疑人曹泽清、张晨光等人被警方抓获。

2020年9月4日,勐海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洪峤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曹泽清、张晨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祁文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李某月家属表示,勐海警方曾向家属透露,经初步调查作案动机为情感纠纷。

一审宣判

2022年7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被告人洪峤、祁文强盗窃一案,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21岁)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2020年7月6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峤指使被告人祁文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洪峤、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洪峤首起犯意,指挥祁文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罪责更为突出。祁文强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被害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提出上诉

2022年8月2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云南女大学生遇害案遇害者父亲李胜处了解到,他当日从云南当地法院获悉,一审3名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均已提出上诉,其中洪峤上诉称自己无罪,并递交了相应的材料,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开庭

2022年8月26日,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主犯洪峤称自己无罪且有精神疾病,法院驳回精神鉴定要求。

二审宣判

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7月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撤诉。宣判后,洪峤、张晨光、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2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0年7月初,上诉人洪峤因与女友李某月(被害人,殁年21岁)在恋爱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遂邀约上诉人张晨光、曹泽青帮忙杀害李某月并制定作案计划。洪峤事先设计诱骗李某月购买7月9日的机票从江苏省南京市前往云南省景洪市,并提供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指使张晨光、曹泽青从南京市乘机提前抵达景洪市至商定的作案地点勐海县普洱茶公园,购买铁锹预先挖好土坑。当日21时许,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上诉人洪峤曾于2019年5月,指使原审被告人祁文强在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18000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前述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依法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近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宣判。